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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文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55419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10号
    案号 (2016)鄂0502执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3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支行截止2015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14836997.96元,截止2015年5月19日的利息264881.66元,合计15101879.62元,并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4836997.96元为基数,按照7.83%年利率计算利息。二、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方明贵、被告梅元平、被告艾光明、被告湖北七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地众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蔡宜成、被告林芸华、被告王奎、被告吴克岸、被告王玉、被告孙胜兰对上述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53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5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磊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方明贵、被告梅元平、被告艾光明、被告湖北七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地众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蔡宜成、被告林芸华、被告王奎、被告吴克岸、被告王玉、被告孙胜兰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上诉判决时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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