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史文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5541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3号 |
案号 | (2016)鄂05执2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日期 | 2016-05-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于2012年4月8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并由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双方确认: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9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30日,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损失2047万元。以上两项合计4947万元。 三、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每月向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直至4947万元付清。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在2016年4月1日支付1000万元时一并支付给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若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三、四项规定的期限及金额向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足额付款,则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5年12月30日起每月按照前述应付金额的2%向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 六、若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三、四项规定的期限及金额向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时足额付款,则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210元(湖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146105元,由湖北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且双方均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即2016年1月27日起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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