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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松市监案处字〔2017〕第2702017108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45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0
    决定机关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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