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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07****968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7490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30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1662500元,罚息336458.33元、复利11187.24元,合计52010145.57元的债权;二、被告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向隆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朱红兵、李明、张士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1662500元、罚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25%计算)及复利(以16625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三、驳回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5032元,由被告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中海重工(深圳)有限公司、山东瑞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向隆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凯重工有限公司、朱红兵、李明、张士宏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32元,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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