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丽税一稽罚[2020]2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正盈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7年5月15日28号凭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记载付给邱勇杰咨询服务费900000.00元,其中172677.68元邱勇杰通过个人账户转给你公司股东方友胜86338.84元、杜俊圻86338.84元。经查实,你公司通过邱勇杰转给股东方友胜和杜俊圻的这两笔款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你公司支付给股东杜俊圻和方友胜的款项合计172677.68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17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73317.36元,税前允许列支2019年7月2日自查补缴2017年度印花税1200.00元,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公司2017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839.68元(-173317.36-1200.00+172677.68),虚报亏损171477.68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上述你公司未代扣代缴支付给股东方友胜和杜俊圻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4535.54元(172677.68×20%)。处罚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报2017年度亏损额171477.68元的行为,责令你公司调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并处以罚款60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4535.5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267.77元。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7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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