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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曹)行罚决字[2020]017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6日至今,刘某一直在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一直未给刘某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后于2020年7月29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曹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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