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弘威东方特种沥青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丁义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75706-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265号 |
| 案号 | (2016)鲁0214执83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 发布日期 | 2016-11-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耿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荣然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二、被告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威东方特种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耿伟伟、被告青岛弘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威东方农产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弘威东方特种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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