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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振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66****28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3民初3144号
    案号 (2019)苏0113执26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学锋借款本金1430万元、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振亚有限公司、郑南平和张可对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郭学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500元,由被告南京佰亿达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振亚有限公司、郑南平、张可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付,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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