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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海能国际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109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海民初字第27960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7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6-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金海能国际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黄一宪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期间工资十万四千零九十九元;二、驳回黄一宪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金海能国际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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