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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住建罚字 [2020] 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8
    决定机关 扬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