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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十堰金九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74****32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3民初380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1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郧县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 二、被告胡丽琼、徐六六、十堰金九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十堰迪丰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贺伟、胡丽琼、徐六六、十堰金九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十堰迪丰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65元,减半收取228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82.5元,由被告贺伟、胡丽琼、徐六六、十堰金九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十堰迪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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