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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义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03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佳铁民商初字第2号
    案号 (2017)黑7103执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鹤岗市铁燃工贸有限公司煤炭款共计100000元 二、被告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鹤岗市铁燃工贸有限公司煤炭款共计214001.21元 三、原告鹤岗市铁燃工贸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6.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鹤岗市长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鹤岗市铁燃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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