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明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267****81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1551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7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羌磊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二、被告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羌磊磊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 三、被告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羌磊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万元。 四、被告丁晓清对被告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丁晓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羌磊磊对被告孟环军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40元,由被告南通城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丁晓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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