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无)市监罚字〔2018〕15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11月下旬,当事人无为县小梅日用百货经营部以13.8元/只的价格从合肥大市场一经销商购进1只标注“FaYang,发阳,双柄明珠汤锅,18CM,潮安区彩塘镇兴荣五金厂”等字样的商品,购回后以14元/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2018年1月23日,无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检查发现位于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永新大理石厂北100米的个体户无为县小梅日用百货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摆放销售有1只标注“FaYang,发阳,双柄明珠汤锅,18CM,潮安区彩塘镇兴荣五金厂”等字样的商品,上述商品包装盒上未标注厂址及联系方式,产品包装盒内无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盖有合法签章的供货商票据,无法说明上述产品的真实来源,货值金额14元。据当事人陈述,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尚未对外售出,无违法所得。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19 |
| 决定机关 | 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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