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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城法罚字[2017]第410088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北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04月12日15时00分,我局直属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政储出【2016】5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进行建设,工地已完成售楼处、4号楼、8号楼及4-8号楼之间地库桩基已完成,已完成管桩314根;售楼处完成至二层结构板,已完成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4号楼完成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已完成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8号楼完成地下室底板垫层施工,已完成建筑面积1640平方米;4-8号楼之间地库完成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已完成建筑面积1130平方米;已完成部分土方工程,已完成土方量19925立方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补办手续,并按已建成工程造价(捌佰肆拾玖万捌仟壹佰捌拾柒元整)的8%处罚款人民币陆拾柒万玖仟捌佰伍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2
    决定机关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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