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台税三稽罚[2020]11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上半年装修时,由自由职业人洪少勇临时组织当地的工人包工包料进行施工作业,结算工时费和所用的材料费用共计五万元。该笔工程款,你单位用现金支付给洪少勇,洪少勇通过其一个工人从网上购买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洪少勇付给那位工人一千元钱的手续费,开票单位为金华迪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8年8月17日,号码为11754845#,金额48543.69元,税额1456.31元,价税合计50000.00元,名称为厂房装修费。洪少勇同金华迪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认识,没有任何关系,你单位同金华迪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关系,该份发票已经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虚开。你单位已于2018年11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单位补开发票,你单位当天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无法补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人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000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计罚款金额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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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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