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40078****54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民终678号 |
| 案号 | (2018)赣0403执14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03-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94,982.20元,并按年利率4.35%自2017年1月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1.69元,由上诉人九江太平洋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141.69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弟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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