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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创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龙正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030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564号
    案号 (2016)粤0111执3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区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创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梁东梅返还保证金30000元、货款9369.4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9369.4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梁东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8元,由被告广州市创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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