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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5****72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621民初743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1,211,462.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3元,减半收取7852元,诉讼保全费71529元,合计9,381元,由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爱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径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703(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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