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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大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玉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617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六民初字第01040号
    案号 (2016)苏0116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中大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军支付工资3676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京中大青山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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