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泽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5384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769号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006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22 |
发布日期 | 2015-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593.1万元及逾期利息361401.33元(逾期利息仅计至2014年2月16日,此后至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宁德市友缘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债权300万元范围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福建省中达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债权300万元范围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陈功武、刘泽通、兰赛娟、林晓勇、梁世答、蔡小芝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债权1200万元范围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中达汽车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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