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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龙升鸿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MA****905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630民初574号
    案号 (2021)黔2630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武发与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框架合同》。 二、由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宙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武发履行保证金二百万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以二百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向原告李武发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保证金退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龙升鸿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李宙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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