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11273****348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26民初2185号 |
案号 | (2021)鲁0126执10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商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王文元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贵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鲁0126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文元与被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终止;二、被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元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份拖欠工资63195.76元;三、被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元经济补偿金8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山东金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贵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依判决的内容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商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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