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6****60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2民初725号 |
案号 | (2018)津02执2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31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32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9月22日的利息799161.45元、复利4966.09元以及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复利、罚息(其中复利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二、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万元;三、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按照TJ01(高保)201600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553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553元,由被告天津二十冶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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