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志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56****60X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2民初555号 |
案号 | (2018)津02执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96995293.13元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的罚息;二、被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276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532元,由被告天津中际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17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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