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178****2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6民初5934号 |
案号 | (2020)苏0206执22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8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4日为72.01万元,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律师费36万元。二、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816、828-201【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30964号】及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816、828-301【不动产登记证明权证号: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31305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对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16在22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江苏金泰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上述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确认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98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4日为72.01万元,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律师费36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在48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48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对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3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戈丽萍、高岳峰对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200元,由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17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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