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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78****2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466号
    案号 (2019)苏0211执30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47760元。二、被告高岳峰、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无锡联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国农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各自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1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岳峰、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无锡联亚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国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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