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字[2021]第20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6日对宁波市镇海浩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宁波市镇海浩成化工有限公司为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为便于经营,将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硫酸储存于宁波市北仑豪珏化工有限公司储存场所内,宁波市北仑豪珏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浩成化工有限公司无经营往来,不是宁波市镇海浩成化工有限公司的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且其储存场所不是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场所、储存室),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现场检查记录、企业总经理和外勤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均无异议。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八(三)2.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6
    决定机关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