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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6247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8时30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北仑区小港江南东路与经七路交叉口对浙BR65P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谷杰。7月14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洪磊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镇海浩成化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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