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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我要奇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09****992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刑初118号
    案号 (2021)苏0116执1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北京我要奇迹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人民币6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姜作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张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张明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3月194日止;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杨洪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被告人钟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李海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至本院。)被告人徐会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至本院。)二、禁止被告人钟净、李海燕、徐会琦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被告单位北京我要奇迹科技有限公司的扣押款人民币500538.8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北京我20要奇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9051.17元,追缴后,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药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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