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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7MA****R22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07民初3096号
    案号 (2021)皖0207执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位租赁费65.55万元,并继续以2.85万元/月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空广告位之日止的广告租赁费。二、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位租赁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广告位租赁费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期间,以年租金34.2万元为基数,按日0.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以25.65万元为基数按日0.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年为单位,以实际欠付的广告位租赁费为基数,按日0.4‰计算每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7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5元,由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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