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7MA****R22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1017号 |
案号 | (2020)皖0207执33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楼1005室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59832.27元;三、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9日止的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43961.66元,此后迟延履行违约金以尚应支付的租金459832.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18%为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楼1005室房屋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房屋占用费8525.43元,并自2020年3月5日起按照租赁期限内租金的1.3倍即63208.08/年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该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五、驳回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4元,由原告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086元,被告芜湖纵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0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第8页共10页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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