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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嘉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166****809D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31民初2949号
    案号 (2018)苏0831执14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2
    发布日期 2019-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剑、江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54177.37元(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截止2017年10月23日贷款本金244959.91元,利息9217.46元)及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所有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江苏嘉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倪剑、江小飞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元,减半收取2556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42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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