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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永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12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281民初4618号
    案号 (2018)浙0281执1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余姚法院
    执行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日期 2018-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编号为241-2016-2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990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1480050元; 2、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编号为241-2016-3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1485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108700; 3、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编号为241-2016-5号银行承兑协议下垫款14702529.47元,支付利息1801308.97元,并支付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4、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编号为241-2016-6号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垫款990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1440450; 5、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以上各项合计57804750.24元; 6、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肖东工业园区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7035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7第050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2043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7、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邵运蒸、姚秀丽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申请人有权按质押登记顺序就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34473.57元优先受偿(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2802539000339342897); 9、申请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34473.57元、对被执行人南昌通源实业总公司的应收账款366702.03元、对被执行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100120.72元优先受偿(其中对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公司的应收账款应按质押登记顺序行使,质押登记证明编号为0282063400034151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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