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通04环罚字〔2020〕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3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活性炭、除尘器收尘、废水处理污泥等。据调查,你单位自2013年生产至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你单位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2020年4月10日,你单位就上述违法行为在《海门日报》上公开道歉。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9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海门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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