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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华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154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汝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豫0482执12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龙焦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鑫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2130.1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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