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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梦想方舟文化发展盐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季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2213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00593号
    案号 (2016)苏0204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9月27日期内利息为147016.93元、复利为203.2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以期内欠息147016.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上浮50%计收复利)。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戚源所有并设置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宁谷路46号的房产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戚源、朱睿、江苏梦想方舟文化发展盐城有限公司对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戚源、朱睿、江苏梦想方舟文化发展盐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40元减半收取3092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592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梦想方舟儿童体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戚源、朱睿、江苏梦想方舟文化发展盐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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