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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1〕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北仑区春晓观海路35号的宁波柯宝厨卫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柯宝厨卫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9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朱红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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