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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毓翔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顾江于2022年1月6日9时左右开始,将55个十五公斤装燃气瓶(其中38个已充燃气,17个空瓶)和6个五十公斤装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在***************场地,上述燃气瓶均贴有二维码标识,均为合格燃气瓶,但该处并非经核准的已充装气瓶存放场地,认定***毓翔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违法事实成立。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