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毓翔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关于未按规定建立值班制度的相关裁量要求,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