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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73****85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6民初8577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461007.47元(截至2018年5月17日)及自2018年5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及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孝岭、李春花、王孝政、李春姐、唐建华、唐佳丽、唐承锋、陈琼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均由被告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孝岭、李春花、王孝政、李春姐、唐建华、唐佳丽、唐承锋、陈琼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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