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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孝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380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3民初4816号
    案号 (2018)津0113执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北仓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科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息、罚息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家友、张凤琴、谭德法、龚方定、吴平平、刘金明、王孝政、李春姐、王孝岭、李春花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20元,管辖异议受理费80元,合计54660元,由被告天津市科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天津市博通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家友、张凤琴、谭德法、龚方定、吴平平、刘金明、王孝政、李春姐、王孝岭、李春花共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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