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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7]2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2012年12月31日(177号记帐凭证)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母公司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800000.00元,未签订服务合同和协议,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在2012年年度汇算清缴时调整。2、浙江省审计厅在对浙江工业大学进行审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12年、2013年存在违规列支成本的问题,经学校核查并报审计整改,发现你单位2012年违规列支成本965627.00元,2013年2月违规列支成本188900.00元。上述开支已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你公司已经将上述1154527.00元款项于2017年1月16日上缴主管单位浙江工业大学。3、2013年8月31日118号凭证列支:“银泰办公用品”88600.00元,实际为业务费支出,你单位列支为营业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未在2013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于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其他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追缴企业所得税处以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55390.8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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