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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星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A1JE-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411民初2611号
    案号 (2018)浙0411执2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秀洲法院
    执行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9-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星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汇生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总额扣除已付利息13万元),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9000元;^~^二、被告浙江力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16元,由被告浙江星晨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力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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