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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华源矿业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77****49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603民初1758号
    案号 (2020)川0603执15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华源矿业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支付报酬3501384.20元,并以2770098.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以350138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则违约金计算至报酬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16元,由原告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负担13485元,由被告四川华源矿业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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