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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新城区誉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秋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7585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11民初755号
    案号 (2017)豫04执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华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计算本金为250万元,2016年1月1日后的计算本金50万元)。谢秋欣、平顶山市新城区誉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判决的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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