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新城区誉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秋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75859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11民初754号
    案号 (2017)豫04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8-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华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谢秋欣、平顶山市新城区誉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判决的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华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刘华炜、谢秋欣、平顶山市新城区誉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