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雁(消)行罚决字〔2021〕0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三项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标准》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B5栋面积为880平方米,属于较轻情形中的0.5-0.95万元的裁量区间,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8 |
决定机关 | 衡阳市雁峰区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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