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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0]104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1998年1月23日出资成立浙江商城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占股20%,2001年11月将该2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沈洪飞,2017年初公司发现沈洪飞及其股东在使用浙江商城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经法院裁定、当事人事后和解,沈洪飞等人同意支付80000元的冠名费,时间从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止。商城集团财务部门收到80000元后,暂计其他应付款/外部单位往来科目,因工作人员未将法院官司结束告知财务部门,该笔收入一直挂账,未作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报缴纳税款。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5月增值税45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6.98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9864.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该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所偷的2017年5月增值税45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6.98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9864.15元,处以50%罚款,计12354.7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5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