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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23****7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4民初3724号
    案号 (2021)冀0104执2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家庄中大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东军投资本金4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以5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6月1日止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9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8%计算,并支付诉讼费7500元; 二、被告石家庄国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一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石家庄中大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国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一波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被告石家庄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石家庄中大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郭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被告石家庄中大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国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一波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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